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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便民服务大厅

中外及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审批

受理机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事项编码:11410000005184662M2000105001000 收藏
不超过0次
不超过0次
工作日10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单位 河南省教育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对象 事业法人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是否涉及中介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18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不涉及
是否收费 收费方式 不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行使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应当由审批机关核准。 权限划分
个人主题分类 法人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个人按人生事件分类 面向法人按经营活动分类 其他
个人按特定人群分类 面向法人按特定对象分类 其他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 网上办理 通办范围 全省
监督投诉 一、固话投诉:0371-69691065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 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 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71-69691768 二、网上咨询地址: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30-11:30 下午 15:00-17:30; 冬季:上午08:30-11:30 下午 15:00-17:30。
办公地点 郑州市郑东新区(县)正光路街道11号省政府综合楼D809室(窗口)
交通指引 乘坐地铁1号线到“农业南路站”D口出站步行至省政府北门;或乘坐47路公交车在“农业南路金水东路站”下车步行至省政府北门;乘坐158路公交车在“农业南路正光路站”下车步行至省政府北门;乘坐B18路公交车在“民生东街正光路站”下车步行至省政府北门。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