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单位 | 河南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是否涉及中介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8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90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方式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
行使内容 |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应依法获得审批。 | 权限划分 | 无 |
个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文体教育 |
个人按人生事件分类 | 无 | 面向法人按经营活动分类 | 其他 |
个人按特定人群分类 | 无 | 面向法人按特定对象分类 | 私营企业,社会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省 |
监督投诉 | 一、固话投诉:0371-69093333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 咨询电话 | 一、固话咨询:0371-69095555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办公地点 | 郑州市郑东新区(县)祥盛街街道;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中原出版产业园南区D座一楼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 ||
交通指引 | 到达路线1:乘地铁一号线在农业南路站B口出站,南行150米。到达路线2:乘B202路公交在农业南路七里河北路站下车,步行可达。到达路线3:乘114路公交在祥盛街众旺路站下车,步行可达。到达路线4:乘158路、47路、K905路、b2路支线公交在农业南路金水东路站下车,步行可达。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