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外。 第八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达到我省同类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省定办学标准。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 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以个人申请设立学校,申办者应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无犯罪记录,具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及有固定住所和在河南有稳定工作的外籍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材料依据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空白文件]
[示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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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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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学校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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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 复印件: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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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据及有效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建设、规划、房管、消防、卫生及环保部门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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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 复印件: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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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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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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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 复印件: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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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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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结果类型 |
领取说明 |
1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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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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