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材料依据 |
可行性论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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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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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 复印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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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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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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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示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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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 复印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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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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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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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 复印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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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结果类型 |
领取说明 |
1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XXXX学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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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凭有效身份证件和介绍信到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领取。 |